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加快龙溪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意识,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实体入驻园区,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二条成立余庆县龙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余庆县龙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与职责:
(一)组织编制园区规划;
(二)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审核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四)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组织园区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六)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政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进入龙溪工业园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适当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30万元/亩以上;
(三)达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四)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第五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向龙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驻园区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业主相关资信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管委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驻园区的决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入驻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园区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以根据园区土地的区段不同按龙溪镇工业用地地价(70-120元/平主米)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园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及有关的科研开发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土地,并报修建性详规到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立以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入驻企业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管委办报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入驻企业若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企业清算时土地按原购买取得价执行或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由企业自行处理。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各乡镇、县直部门及社会人士以园区为平台对外招商。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乡镇招商引进的项目统计任务、税收归乡镇所有,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办法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在企业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自企业投产实际纳税之日起,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分年度、分行业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从投产应纳税年度起,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两年。
(二)增值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奖励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
(三)营业税;企业投产后,按企业当年所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设立工业园区发展基金。县财政每年从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中县级财政入库部分80%,建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企业发展扶持、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奖励和企业创立国家级、省级名牌奖励等;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待其固定资产投入完成后,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待其固定资产投入完成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待固定资产投入完成后,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三)贷款贴息。园区项目根据产业政策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内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企业入驻所需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电力、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相关手续,由管委办全程代理。
(一)对入驻的每个企业,管委办及引进单位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零接触”;
(二)管委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厂区干道完成“六通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有线电视、通给排水;
(三)园区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县级收取的部分免收三年,只收取工本费;
(四)执行收费明白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向园区企业乱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户籍、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享受本地户籍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积极引导县内外投资者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一事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余庆县龙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