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如实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审核;
2、户口发生迁移变化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转移手续,保障标准按新户口登记地的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
4、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